|RoHS 指令(2011/65/EU、2015/863/EU)
欧盟国家限制其市面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RoHS
RoHS指令(2002/95/EC)于2006年7月起施行,2011 年7月1日改订为2011/65/EU(RoHS2),后又追加了4项特定邻苯二甲酸酯(2015/863/EU)
●适用范围:欧盟国家市面上流通的、带有电子或电气设备的产品【某些用途的产品除外】
●追加的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 | 正式名称 | CAS编号 |
---|---|---|
DEHP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 117-81-7 |
DBP |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 | 84-74-2 |
BBP |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 | 85-68-7 |
DIBP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 84-69-5 |
●限制时间:RoHS指令将装有电气、电子元件的产品分成了11类。
不同类别有各自的适用开始日期
类别(附属文件Ⅰ) | 适用开始时间 | 追加4种物质的适用时间 | 不再适用的时间 | ||
---|---|---|---|---|---|
1 | 大型家用电器产品 | 2006/7/1 | 2019/7/22 | 2016/7/21 (有些用途的不适用时间仍在审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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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型家用电器产品 | ||||
3 | IT设备及远程通信设备 | ||||
4 | 民用设备 | ||||
5 | 照明设备 | ||||
6 | 电动工具 | ||||
7 | 玩具、娱乐设备、运动器械 | ||||
8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 | 2014/7/22 | 2021/7/22 | 2021/7/21 |
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 2016/7/22 | 2023/7/21 | |||
9 | 监控设备 | 监控设备 | 2014/7/22 | 2021/7/22 | 2021/7/21 |
工业用监控设备 | 2017/7/22 | 2024/7/21 | |||
10 | 自动贩卖机 | 2006/7/1 | 2019/7/22 | 2016/7/21(与类别1~7相同) | |
11 |
未写入以上类别中的 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
2019/7/22 | 2019/7/22 | 2024/7/21 |
●RoHS 指令标准(特定有害物质和标准值)
以下10种物质群的特定有害物质为限制对象。数值为标准值(均质材料中的含有率ppm)
铅:1000ppm以下
水银:1000ppm以下
镉:100ppm以下
六价铬:1000ppm以下
多溴联苯类(PBB类):1000ppm以下
多溴联苯醚类(PBDE类):1000ppm以下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1000ppm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1000ppm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1000ppm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1000ppm
※技术上难以替代的用途/材料,写在指令的豁免项目中(RoHS_AnnexⅢ,Ⅳ),这种情况下可继续使用。
|SMC的RoHS产品
SMC的RoHS产品
●SMC的相应产品主要为类别9的工厂用监视设备(2017/7/22~)。
(也有部分为类别8的医疗相关产品)
●若客户的产品中使用了本公司的产品,且属于已开始施行的指令级别,则本公司产品(与是否使用了电子电气设备无关)也应遵守RoHS指令(标准)。考虑到地球环境及客户的需求,本公司一直以来都在积极实施RoHS产品的替换及供应。 本公司可在全球的产品在库中识别RoHS产品,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适合的产品。
※对于SMC可提供的、符合RoHS指令指定的10种物质标准(2015/863/EU)的产品,虽样本中会写有RoHS或CE(也可能同时写出),但由于在本公司面向全球的库存品中有非RoHS适合品,故下单时为了与其区别开,请务必向营业担当说明您需求的是RoHS适合品。
●符合RoHS指令产品的识别
1.符合RoHS指令标准的产品
符合RoHS_6物质标准(铅、水银、镉、六价铬、PBB、PBDE)的产品带有“G”标识。
符合RoHS_10物质标准的产品带“H”标识。
部分已有“G”标识的产品也符合10物质标准。
(发售之时,符合10标准的产品)
1)对于有铭板的产品,铭板中的批次编号旁有「G、H」的标识。
2)捆包箱等的标签上有「G、H」的标识。
RoHS认证产品的标签识别记号
RoHS认证产品的标签上有G H 标识。
RoHS认证产品的识别
小箱(产品、零件)
2)带有电子电气设备的产品:有CE标识。
|符合RoHS指令的证明
1)带有电子电气设备的产品:有CE标识、通过自我宣告书进行证明。
2)不带有电子电气设备的产品:SMC可根据要求提供不使用保证书。
请向负责的营业部门、代理店提出要求。
●豁免用途/材料的使用
適有的材料由于没有合适的代替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可不遵照该指令。
(豁免材料会随时发生变更和修改)
SMC产品的豁免用途/材料【 】为RoHS_AnnexⅢ, Ⅳ的编号(作为类别9的编号)
- 【7(c)-Ⅰ】:有铅的玻璃或陶瓷的电气和电子元件,介质陶瓷电容器除外
- 【6(a)】:含铅量0.35wt%以下的钢材(快削钢等)
- 【6(c)】:含铅量4wt%以下的铜合金(黄铜、磷青铜等)
- 【6(b)】:含铅量0.4wt%以下的铝材料(压铸铝等)
- 【7(a)】:高熔点焊料中的铅(含铅量超过85wt%的铅合金)
- 【8(b)】:电气触点中的镉
以上为SMC基于2021年9月的的法规发表的声明。
关于法规的详细内容和解释,请您再自行确认。